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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人事按劳付酬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通 辽 市 科 尔 沁 区 财 政 局

通科人劳险字( 2002 ) 84 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人发( 2002 ) 11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机关和预算拨款事来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做如下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丧葬费标准及使用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我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我区统计部门颁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 4 个月的标准,一般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掌握使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对象、标准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二)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的的抚养人)、夫年满 60 周岁,或者不满 60 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的的抚养人)、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不满 50 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为:

  1 、在职及退休职工因公死亡和离体干部(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规定,领取 100 %退休费的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朋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5 %(孤身一人的按 40 %)掌握。

  2 、在职及退休职工因公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5 %(孤身一人的按 30 %)掌握。

  3 、按上述标准执行后,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4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收入总额。

  (四)其他有关问题

  1 、确定中性是否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予补助,生活确有困难的,视情况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2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又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原已享受困难补助,那么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继续给予补助,直至失去补助条件为止。

  3 、父母主要领先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原则和办法执行。死者另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兄、弟、姐、妹二人的,单位三分之一(以此类推)。不足部分原由死者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分摊。

  4 、本“通知”下发前已确定供养的,不再变更。

  5 、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首先应由遗属本人提出申请,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给予补助。

  三、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按此通知精神,严格审查把关,将符合条件遗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登记表》后,报送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并为遗属签发《遗属证》。

  六、《遗属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 5 月份由各单位统一组织遗属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同进办理遗属补助变更部分。

  七、本通知从 2002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所需经费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200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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