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内政办发(2003)4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对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督查落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所附表三)。
   (三)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职员职务,同时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谓“双肩挑”人员,仍按现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调整工资标准。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财政补助政策确定。
   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中小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表二)
      2、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表十一)
      3、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表十七)
      4、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表(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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