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内政办发(2003)4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对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督查落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实施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四)事业单位中曾担任职员职务,同时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谓“双肩挑”离退休人员,仍按现执行离退休费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退休费兑现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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