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教育体育局文件
通科教体发(2004)52号

关于教师系统外调动的有关规定


各镇苏木(总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保证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我区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对我区教师的系统外调动做如下规定:
   一、要求调动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向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述调动理由,经学校同意,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教体局审核备案,以便教体局根据调动人员情况向社会提前招聘教师,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提出申请调动并经学校同意调出的教师,原则上申请时间满一年时必须调出,否则停发全部工资。
   三、因两地分居或照顾父母等需要调往系统外的教师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被系统外的学校招聘有正常调动手续的教师,也要参照第一条办理。
   五、对于未办理调动手续去系统外代课的教师一律停发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辞退处理。
   六、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私自脱离岗位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或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教师要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七、教师款经教体局批准到系统内其它学校代课,参照第五条、第六条处理。
   八、申请调动及办理调动手续的程序是:
    1、向教体局提前一年写书面申请调动报告并经校长签字学校加盖公章。
    2、一年后填写商调表,申请调入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教体局办理调动手续(一式三份)。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此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生效。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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