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明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 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多头管理的状况,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31条“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教育厅主管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及其实施细则、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编译审定教材,检查、督导全区各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继续教育经费,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二、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每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24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培训的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设置,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及时增加课程改革的内容。信息技术培训要按有关文件要求,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高中、初中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别由内蒙古师范大学等本科师范院校、各盟市教育学院或师专、盟市教师培训中心或具备条件的旗县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从2001年11月1日起,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并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此前,由自治区教育厅和人事厅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继续生效,不再换发。高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验印,初中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验印程序和办法仍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验印办法>的通知》(内蒙教师训发[1996]33号)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切实增强搞好基础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领导,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开创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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